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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的通知

2024.03.22

2024.03.22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4-03-21 11:39:07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18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规范我省村(居)集体对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 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主要指经济基础较好、有补助能力)应对本集体内的全部、部分或指定的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成员给予集体补助。

第三条 村(居)集体应从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支配收益中安排集体补助资金。村(居)集体不得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集体补助。

第四条 村(居)集体应结合实际,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补助上限范围内确定。鼓励补助标准向困难人员倾斜。

村(居)集体不得将集体补助替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当年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金额已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的,不再进行社会资助(或集体补助)。

第五条 村(居)集体应按照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要求的方式开展集体补助。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的年限,逐年给予集体补助。

已给予集体补助的缴费年度,不重复补助。

第六条 村(居)集体应按以下流程开展集体补助。

(一)制定方案。村(居)集体根据集体章程并结合实际,拟定集体补助方案(见附件样式)。补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流程等。补助方案须通过村(居)集体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村(居)集体拟定集体补助方案进行业务指导。

村(居)集体需变更集体补助方案的,应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村(居)集体变更本集体补助方案进行业务指导。

(二)村(居)集体补助的办理流程。

1、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村(居)集体按照本村(居)集体补助方案确定拟补助的对象、补助金额。补助对象应已完成拟补助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村(居)集体对本次补助对象及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提出申请。村(居)集体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集体补助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本村(居)集体补助方案、书面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集体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标准。相关材料应加盖村(居)集体公章,村(居)集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集体补助申请期间,申请补助对象出现死亡、出国(境)丧失国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村(居)集体应及时撤回相关人员的补助申请。

3、核对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对村(居)集体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确定补助对象有关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通知村(居)集体划拨补助款项。

4、缴款。村(居)集体将补助款项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凭证资料。

5、社保记账。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款明细信息核对无误后,将补助金额记入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计息。

6、信息反馈。社保经办机构将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情况告知村(居)集体和补助对象。村(居)集体应以适当方式告知补助对象。

7、退费。集体补助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后,出现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补助、重复缴费等特殊原因须退回补助款项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村(居)集体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后,按多收、错收社保费有关规定退回多收、错收款项。

(三)集体补助每年申请办理缴费。实施集体补助后,村(居)集体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暂停补助的,应向社保机构提交暂停实施的书面说明。村(居)集体恢复实施集体补助的,应提出恢复补助申请,并可对暂停实施集体补助的年度申请补办,村(居)集体提交补办申请报告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办理。

第七条 鼓励村(居)集体给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后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居)民补助,用于资助村(居)民缴费。

第八条 鼓励各地将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情况纳入对村(居)集体评优评先的考核标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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